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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通卡(磁条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通卡是由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信通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信通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  信通卡所有权属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通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个人,均可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信通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八条      申领信通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50元,个人卡为10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九条      信通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贵宾信通卡按贵宾卡的条款进行管理。

  第十条  信通卡发卡机构按公告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年费由发卡机构从信通卡账户扣收或者由持卡人主动到发卡机构柜台缴交。对于未交纳年费的信通卡,发卡机构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信通卡可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二条  信通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三条  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四条  信通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遇信通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八条  信通卡不设使用年限。对于2年或以上没有发生业务(计息除外)的信通卡账户,将被划归不动户进行管理。不动户不能办理任何业务,持卡人只有到原开户网点确认身份并进行账户“解冻”后,才能如常办理业务。卡片因损坏而不能使用时,持卡人应持信通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  挂 失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对于卡折共同账户,如果卡片与存折一同遗失,持卡人必须对存折和卡分别进行挂失。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如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信通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信通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信通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信通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信通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信通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信通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信通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信通卡;使用伪造或作废信通卡;冒用他人信通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 息

  第二十三条  信通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如果发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信通卡年费、工本费、挂失手续费等收费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或收费方式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通卡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银监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间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9年5月20日起生效。

  本手册最终解释权归东莞农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