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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3日

尊敬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 调整范围

  本次贷款利率调整的对象为我行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 调整规则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第16号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为LPR。2022年5月,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LPR减20个基点。

  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的、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二)固定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贷款

  对于存量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相关要求转换成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后再作利率调整。  

  四、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从操作便利性来看,置换贷款的流程较多、时间较长,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客户主动申请

  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2.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4.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五、受理渠道及时间安排

  (一)存量首套浮动利率住房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对需要主动申请调整利率的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进行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及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我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进行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六、告知服务

  (一)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下调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0日(不含当日)之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下调。批量下调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7日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撤销。敬请留意。

  七、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发送失败。

  (二)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四)为提升客户服务便利性,我行将陆续开通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提供信息查询和申请受理等服务。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需帮助,可通过手机银行、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0769-961122咨询。

  特此公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