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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0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要求,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换范围

  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贷款和固定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二、转换原则

  转换工作启动后,我行将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LPR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公布,您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上查询。

  三、转换方法

  1、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以LPR定价加点形式。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利率=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

  其中,加点数值=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2019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可以为负值,确定后,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2)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的其他贷款。

  其他贷款转换利率=转换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

  其中,加点数值=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转换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的相应期限LPR。加点数值可以为负值,确定后,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3)针对以上(1)(2)所提到的贷款,我行按照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LPR期限。原合同借款期限在1年期及以下的贷款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LPR”;原合同借款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贷款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年期以上LPR”。

  我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周期不低于1年,每年的1月1日为重定价日。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2、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固定利率形式。

  转换后的贷款执行利率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保持不变。

  四、办理方式

  LPR转换办理方式主要包括线下办理、线上办理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1、线下办理。

  线下办理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定价转换的存量贷款。自2020年4月上旬开始,我行将启动转换工作,您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前往原贷款发放机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各一级分支机构市场部)办理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业务。办理时,请您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公证委托书。

  2、线上办理。

  线上办理仅适用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部分个人消费类贷款。您可以通过关注“东莞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办理,预计4月下旬开通。届时,我行将通过东莞农商银行公众号、短信等方式向您发送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通知。

  如截止2020年7月31日,客户尚未通过线下或者线上办理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我行将统一进行存量贷款定价的批量转换。对于统一转换有异议的客户,您可以在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与我行客户经理联系或前往原贷款发放机构进行转换。

  五、温馨提示

  1、原借款合同中,若有担保人的,建议借款人提醒并协同担保人一起办理。

  2、本次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支持!如有疑问,敬请咨询我行客服电话0769-961122或您的经办客户经理。

  特此公告。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